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智庫在創新決策中的重要支撐作用,重點聯系和鼓勵發展一批省科技創新智庫,現制定了《關于鼓勵發展省科技創新智庫的暫行辦法》,望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2019年8月19日
關于鼓勵發展省科技創新智庫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智庫在創新決策中的重要支撐作用,重點聯系和鼓勵發展一批省科技創新智庫,根據《關于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4〕65號)和《關于加強安徽新型智庫建設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5〕3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省科技創新智庫(以下簡稱智庫)是指具有較為豐富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研究經驗、擁有穩定且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研究實力、能夠高質量完成各類調研以及相關研究任務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研究平臺。
第三條 智庫主要職責是以服務黨和政府科技創新重大決策為使命,圍繞安徽省科技創新、科技產業發展全局性和前瞻性問題開展深入研究,為制定重大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以及開展相關重點產業創新政策研究和技術預測等提供高質量研究成果。
第四條 智庫分為綜合類和專業類。
(一)綜合類。重點圍繞科技創新戰略與規劃、政策與管理、創新人才、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等方面,開展綜合性戰略與政策研究,為政府在制定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詢服務。
(二)專業類。重點圍繞安徽省重點產業,在產業創新政策、技術預測等方面開展研究,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推進智庫發展的各方職責
(一)省科技廳負責制定管理辦法,組織重點聯系智庫的遴選、績效評估,指導智庫建設。
(二)智庫依托單位負責制定智庫建設規劃,檢查和監督規劃落實情況,保障智庫良好的科研環境和配套經費支持,推動研究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三)智庫負責人負責主持實施智庫建設規劃,對智庫日常運作進行管理。
第六條 省科技廳創新發展規劃處負責統籌智庫重點聯系和推進發展工作。
第三章 遴選
第七條 凡在我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智庫的依托單位。智庫依托單位應具備開展科技創新決策咨詢研究的良好環境,在科技創新決策咨詢研究理論和方法、人才隊伍建設以及數據庫等方面具有較好的基礎,能夠為智庫穩定運行提供場所、資金、人才等保障。
第八條 申報智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智庫負責人需具有正高級職稱,在該研究領域有較深的造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權威性;近三年內以課題負責人身份承擔過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工作或決策咨詢類課題,研究成果被省級及以上黨政機關采納。
(二)智庫應有固定研究場所;具備承接政府委托組織會議和開展調研的保障能力;已積累豐富研究成果,有穩定的研究團隊,依托單位核心研究成員不少于10名,擁有5名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研究人員;智庫可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吸納外單位專家參加研究。
(三)智庫需制定中長期建設規劃方案,明確發展目標、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能夠立足安徽、面向全國、放眼世界針對科技創新發展重大問題開展深入研究。
第九條 符合基本條件的單位根據省科技廳通知要求自主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和相關附件材料。經資格審查、專家評議、會議研究、社會公示后,省科技廳確定發布重點聯系和推進發展的智庫名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條 省科技廳采取穩定資助、評估獎勵、定向委托任務等方式,持續穩定支持智庫建設。支持經費從安徽省科技創新戰略與軟科學研究專項經費中安排,經費用于項目研究并報省科技廳備案,項目和經費按安徽省科技創新戰略與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
(一)被遴選為重點聯系和推進發展的智庫,給予穩定支持。
(二)每輪績效評估獲優秀的智庫給予獎勵支持。
(三)智庫可以以定向委托方式承擔全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編制、重大科技政策制定和產業技術預測等重大研究任務,以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涉及全省科技創新全局的重大研究任務。定向委托任務由省科技廳提出研究任務,經廳務會或黨組會研究確定。
省科技廳積極推薦智庫承擔國家有關科技計劃項目;鼓勵依托單位安排智庫發展經費;支持智庫多渠道提高經費自籌能力。
智庫負責人、核心研究成員和外聘專家需函告省科技廳。
智庫每年須向省科技廳主動提交3篇以上高質量咨詢報告,省科技廳將推薦給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參考使用。
第十一條 智庫實行優勝劣汰、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省科技廳每2年對智庫開展績效評估,重點評估智庫建設規劃推進、委托任務完成、團隊建設、合作交流、條件保障等情況。
智庫績效評估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繼續授牌進入新一輪重點聯系和推進發展;評估為合格的,可以參與下一輪申請;評估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輪的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智庫在檢查和評估中出現以下情況,將予以取消資格并進行通報:
(一)智庫依托單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設職責,無法提供智庫建設的保障條件;
(二)智庫對委托交辦的重大任務工作態度敷衍,不按期接受績效評估,不提交咨詢報告;
(三)核心研究成員出現重大變化,不具備繼續完成科技創新智庫研究任務的能力;
(四)智庫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等。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